信用媒介和间接信用交易的性质
来源:时间:2022-09-01热度:0次
信用媒介和间接交换的性质
1.被忽视的问题:
①把是否有足额准备金的钞票(和活期存款)混为一谈:
②把钞票的持有者和活期存款的储户视为信用出让者;(没有认识到信用交易的本质:现在品交换未来品)
③把钞票和一般汇票(非即期汇票)一律视为“信用工具”。
2.使用信用媒介,不能改变交易行为的性质(间接交换):
①无论是否有足额保证的钞票和活期存款,其所参与的交易都是间接交换;
②无论直接使用货币,还是使用即付债权来支付,对经济性质没有影响,仅具有法律意义;
③例如:使用支票付款时,是一种间接交换,而非(便捷的)物物交换。
3.间接交换的含义:
①货币在商品和商品之间发挥了“中介”的作用;
②货币本身也是一种商品,其价值也会发生变化;
持有货币(或货币代用品)的人,都会受到货币价值变化的影响。
③出售商品并接受支票付款,然后立即使用支票本身、或以存款余额来支付另外一个交易的价款,都不是商品直接交换商品,而是完全没有密切联系的间接交换。
4.术语问题:
①过去的银行理论所使用的概念术语,语意含混,无法说明上述现象(有无准备金)的本质;
②经济理论把法律和银行技术放在次要地位;法理学和工商管理中的概念术语,仅具有各学科的技术意义,无法反映各种货币现象的经济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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